我司决定自2017年5月12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持仓证券集中度控制调整如下:
1、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60%的,融资买入或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
2、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60%(含)但低于200%的,融资买入或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
3、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00%(含)的,融资买入或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