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系列解读(七)

时间:2020-03-17 11:34:10 来源:光大证券 | | 分享:

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与投资者利益、公司合规经营、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息息相关。3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与法定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本期就由小编带您了解一下新《证券法》中与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相关的重要条款。

 

 

1

H:小G,你在证券公司工作,有没有什么内部消息可以透露一下,哪只股票比较值得投资?

G:小H,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我们不可以炒股,比如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操纵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者等行为更是被严格禁止。

 

H:好吧……听说新《证券法》出台了,对于证券公司员工有什么特别规定么?

G

新《证券法》压实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对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并且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系列解读(七)

 

H:可以给我普及一下吗?

G

好啊!总体来看,这次《证券法》明确提出五个禁止五个义务一个要求,接下来我们逐一做个解读。

新《证券法》系列解读(七)

 

禁止行为一

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例外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依规交易。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处罚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行为二

损害客户利益

主要包括:背信交易、不当确认、擅自交易、引诱交易等

直接后果:违法致损,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第一百九十四条

 

禁止行为三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主要变化[l1] 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交易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全面加重,如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从以往的一到五倍增加到一到十倍。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一条

 

禁止行为四

主要特点:参与证券集中交易的身份限制,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强调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接受全权委托、收益承诺的禁止行为。

全权委托、私下委托、收益承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处罚

全权委托、收益承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九条

私下委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条

 

禁止行为五

 

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主要特点:违法主体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播媒介及相关报道人员因职责与利益冲突而禁止交易,明确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致损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九十三条

 

2

H: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真是相当严格啊,那五个义务又是什么呢?

G: 五个义务就是保密义务、保荐人勤勉尽责义务、违规交易行为报告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和账户实名制核查义务。

 

义务一: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义务二:保荐人勤勉尽责义务

 

第十条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处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八十二条

 

义务三:违规交易行为报告义务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义务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罚:

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义务五:账户实名制核查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处罚: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

 

3

H:那么“一个要求”又是什么呢?

G: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内部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内部隔离、防范利益冲突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处罚:

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六条

 

 

 

4H:哇!这五个禁止五个义务一个要求,让我进一步了解了国家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

G:对啊,新《证券法》还加重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处以业务收入或违法所得罚款的倍数由5倍提高到10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最高可达500万。,其实,上面列举的只是《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对证券从业人员要求中的一小部分。作为一名从业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为投资者把关,对客户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珍惜职业生涯,不触碰法律底线,也要主动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滴水石穿,非一日之功,让自身从点滴做起,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