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即债券发行的额度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且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已划入的资产应予以剥离;
城投类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是土地出让金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和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自2010年起城投债发行企业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财政补贴收入之比不能少于7:3;
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水利、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 如果发债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则必须由地方政府或住建局出文说明,保障房类项目在该年保障房建设计划内;
对于被银监会纳入监管类平台名单的发行人,发改委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发债申请,平台公司申报城投债项目时需提交银监会关于平台公司贷款转为一般公司类的凭证。
“211”申报家数政策:省会城市(含副省级)同时可申报审核2家;地级市(含自治州)同时可申报审核1家;全国百强县同时可申报审核1家,百强县不占所在市的名额, 可每年单独发债;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可每年单独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可单独申报1家,不占所属市名额;
京津沪渝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无限制,但其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