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大证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建立的制度安排
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监管规定的精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我司”)及直投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性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一)光大证券认真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光大资本的稽核与管理。光大证券已制定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内部审计制度,两年一次定期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稽核,根据稽核结果,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依据《试点指引》的主要风险控制和业务要求,光大证券制定了《光大证券子公司直投业务稽核流程》,细化了子公司直投业务的稽核方法和工作程序。
(二)光大证券已制定并实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试行办法》,建立信息隔离墙机制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并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我司不得向直投子公司泄露敏感信息,为直投子公司违规参与项目投资创造条件,并规定公司为直投子公司直接投资的目标公司提供证券发行保荐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荐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三)光大证券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我司其他部门不存在从事直接投资业务,或借用直投子公司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情况。我司不存在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投资决策的情况,由直投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
(四)光大证券加强对公司人员的管理,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我司投行管理总部已下发《关于重申投行从业纪律的通知》,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和声明,并根据通知要求,将《关于重申投行从业纪律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为公司的制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行从业人员业务纪律的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严禁投行人员违规从事直投业务的规定,要求投行人员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和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二、光大证券防范与光大资本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
《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及信息隔离制度》
(一)人员隔离防止利益冲突
1、光大资本合理配置人员、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监督处罚措施;在组织架构、人员、业务决策上严格分开管理,确保各业务相对独立。
2、光大资本与母公司人员不得跨公司兼职,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由母公司人员兼任。
3、光大资本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母公司不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母公司人员,应当限于母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母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4、对自有资金执行独立核算制度,与母公司资产不得混同。
5、对因业务需要知悉重要信息的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相关人员离职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直接调任母公司。信息知情人员经批准离开公司后的一年内,须承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业务隔离防止利益冲突
光大资本与母公司之间应履行以下防止利益冲突措施:
1、为预防内幕交易风险和应对利益冲突,光大资本对直接投资业务及母公司相关业务设置信息隔离墙。光大资本对潜在的拟投资企业编制的清单,称为目标企业清单。光大资本指定一名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负责编制目标企业清单。
2、光大资本编制目标企业清单时,应履行信息查询义务,向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拟投资企业信息查询,如查询后确认拟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情况,则该企业不得作为公司及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拟投资企业列入目标企业清单:
(1)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之目的,自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与该拟上市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之日起,光大资本及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2)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之目的,自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该拟上市企业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以母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为准)之日起,光大资本及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3、如母公司单独为拟上市企业担任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光大资本及关联账户持有该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7%,母公司与无关联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情况除外。
4、光大资本业务部门及人员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包括现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不得以母公司名义发布或组织。
5、光大资本不得要求或指使母公司研究咨询部门故意发布对其有利的信息、研究报告或咨询产品。
(三)防范利益冲突程序
1、光大资本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备忘录》之前,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该企业信息。
2、光大资本就拟投资项目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形成表决意见后,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正式将项目情况向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备案。
3、光大资本与目标企业、股东正式签署投资协议后,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正式将项目情况向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备案。
4、光大资本完成投资项目后,根据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需要,经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协调,公司对母公司提出的进一步核实已投资项目投资细节的要求可以给予配合。
5、如果在光大资本就拟投资项目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之前,收到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正式通知,应立即停止该投资项目。
《关于光大证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具体适用信息隔离墙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制定并实施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对于如何控制证券公司投行与直投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风险进行了规定。为保持公司制度与监管规定之间的有效衔接,法律合规部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处理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为有效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范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
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
第二条  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公司不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
公司下列人员可以担任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一)风险管理人员;
(二)法律合规管理人员;
(三)财务管理人员;
(四)稽核人员。
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三条  公司投行管理总部应当接受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对拟投资企业的信息查询申请,对公司是否向相关企业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及业务协议签订情况、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书面函告。
公司投行管理总部参与信息隔离墙管理的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查询的确认和回复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行管理总部应当在信息查询费回复中,明确以下信息:
(一)公司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已与该拟上市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及有关协议的签订日期。
(二)公司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已在该拟上市企业实质开展相关业务,及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日期。
第五条  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的,应当向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查询其自营账户持有该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数。
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自营账户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7%,公司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自身名义为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发布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包括现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   
第七条  在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工作的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不得故意发布对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有利的信息、研究报告或咨询产品。
第八条  本解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实施后,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适用本解释。
三、光大证券设立的举报信箱地址或投诉电话
举报信箱:zcb@ebscn.com
投诉电话:021-22169999(总机)
 

 
 
一、防范利益冲突方面
(一)经整改,光大资本与光大证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二)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均为专职,未在光大证券领取报酬。
(三)现光大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七名,其中五名委员来自光大资本,两名委员来自光大证券,符合“直投子公司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要求。
(四)目前公司已建立独立投资决策机制,明确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及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各项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透明度。
1、相关参考制度规定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投资业务立项标准及程序暂行办法》、《项目投资流程试行方案》、《<项目投资流程试行方案>修订补充方案》等,同时还制定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在决策层面,现共分两个层级,当项目投资金额小于等于一亿元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投资;当项目投资金额大于一亿元时,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投资。
(五)光大资本已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对于公司业务人员、投决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采取回避措施以防范和控制风险。相关参考制度有《光大资本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六)光大资本一直秉承市场化原则理念,引进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公司总部设立于上海,同时设北京、深圳业务分中心,目前共19名员工,骨干人员均在投资银行或投资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业务经验,具体业务人员绝大多数具有海外教育背景,9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公司名称: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9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业务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法人代表:徐浩明

(二)公司管理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职务
陈海平 总经理/投决会委员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覃东宜 副总经理/投决会委员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张荟 副总经理/投决会委员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吴强 董事副总经理/投决会委员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王峰 副总经理/投决会委员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沈诗光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办公室主任(兼)
刘建平 董事副总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王明泰 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张逢华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杨友明 执行董事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买丽娜 办公室副主任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方宇静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陈臣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雷懿德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陆亦润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马小青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缪非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何周彬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王远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张南珊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吴梓燊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袁丹霞 投资经理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陈柯燕 综合秘书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钱炳勇 行政后勤 未在光大证券兼职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披露
1、《光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2、《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光大资本立项标准及程序办法》
4、《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流程试行方案》
5、《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流程试行方案修订补充的方案》
6、《光大资本防范利益冲突制度草案》
7、《关于项目投资各阶段资料标准化的要求》

(四)各项制度中涉及合规要求内容摘编
1、《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中明确公司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分别是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管理团队,并制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具体职能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原则的制定、资产配置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建立科学的项目价值评估体系和项目审核机制,确保项目质量。
(2)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将全程独立参与整个投资过程中项目选择、项目判断、项目决策、项目投资及管理、项目退出等六个阶段,全面负责业务的风险管理,并建立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核心,涵盖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估三道防线的风险管理框架。
(3)公司管理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评估、尽职调查,提出项目投资及退出建议,提供项目投资后增值服务与后续管理等,努力追求公司投资收益最大化。
2、《光大资本立项标准及程序办法》、《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流程试行方案》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流程试行方案修订补充的方案》中明确投资决策权限、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3、《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及信息隔离制度》
(一)人员隔离防止利益冲突
1、光大资本合理配置人员、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监督处罚措施;在组织架构、人员、业务决策上严格分开管理,确保各业务相对独立。
2、光大资本与母公司人员不得跨公司兼职,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由母公司人员兼任。
3、光大资本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母公司不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母公司人员,应当限于母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母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4、对自有资金执行独立核算制度,与母公司资产不得混同。
5、对因业务需要知悉重要信息的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相关人员离职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直接调任母公司。信息知情人员经批准离开公司后的一年内,须承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业务隔离防止利益冲突
光大资本与母公司之间应履行以下防止利益冲突措施:
1、为预防内幕交易风险和应对利益冲突,光大资本对直接投资业务及母公司相关业务设置信息隔离墙。光大资本对潜在的拟投资企业编制的清单,称为目标企业清单。光大资本指定一名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负责编制目标企业清单。
2、光大资本编制目标企业清单时,应履行信息查询义务,向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拟投资企业信息查询,如查询后确认拟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情况,则该企业不得作为公司及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拟投资企业列入目标企业清单:
(1)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之目的,自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与该拟上市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之日起,光大资本及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2)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之目的,自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该拟上市企业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以母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为准)之日起,光大资本及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3、如母公司单独为拟上市企业担任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光大资本及关联账户持有该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7%,母公司与无关联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情况除外。
4、光大资本业务部门及人员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包括现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不得以母公司名义发布或组织。
5、光大资本不得要求或指使母公司研究咨询部门故意发布对其有利的信息、研究报告或咨询产品。
(三)防范利益冲突程序
1、光大资本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备忘录》之前,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该企业信息。
2、光大资本就拟投资项目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形成表决意见后,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正式将项目情况向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备案。
3、光大资本与目标企业、股东正式签署投资协议后,信息隔离墙管理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正式将项目情况向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备案。
4、光大资本完成投资项目后,根据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需要,经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协调,公司对母公司提出的进一步核实已投资项目投资细节的要求可以给予配合。
5、如果在光大资本就拟投资项目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之前,收到母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正式通知,应立即停止该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