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关于发布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调整事项暨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时间:2020-05-22 15:16:58 来源:光大证券 | | 分享:

尊敬的投资者: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我司制订并于2020年04月28日启用了新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新增关于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投资交易相关风险提示,现予公布,供投资者阅知。

同时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特将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主要变化事项

(一)新增投资者是指名下未有深市A股账户于《实施办法》实施前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存量投资者是指名下有深市A股账户于《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未销户或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新增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前述个人投资者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四)存量个人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五)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交易,但拟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以及注册制创业板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换股标的为注册制创业板公司股票的可交换债券换股,存量投资者必须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六)《实施办法》实施后,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新增投资者,于我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我司的,需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适当性管理。

二、我司创业板业务办理相关调整事项

我司金阳光APP及各营业场所均已上线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及重签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金阳光APP或临柜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及重签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另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投资交易相关风险提示,详细阅读新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附件一)。

更多内容请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所在地的营业部或拨打光大证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95525咨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5月22日


光大证券关于发布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调整事项暨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通知附件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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