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逆回购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6-04-14 09:51:03 来源: | | 分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自律组织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实施证券交易所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逆回购交易(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通用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通用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甲方已阅读并签署《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逆回购风险揭示书》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甲方遵守并符合外部监管及公司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和业务准入要求。如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再满足相关要求,则甲方接受乙方可能就此实施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托管、交易、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

2、获得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系统查询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个人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保证其在乙方开设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有效身份证件实名且同名;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妥善保管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并适时修改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并要求甲方遵守;

2、办理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当发现甲方采用非实名、非同名账户进行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时,有权撤销甲方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资格并终止协议;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5、乙方根据交易场所发布的临时停市公告,对于临时停市当日甲方因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到期或新达成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及时停止将其纳入相关甲方可用资金头寸;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

第八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应按照乙方业务流程提交委托申请;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交的委托申请的相关委托交易内容及时办理。对于甲方不符合要求的委托申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第九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申请:

(一)未按乙方业务流程提交委托申请或委托申请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

(三)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甲方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准;

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若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到期之日为临时停市日,且日间临时停市后恢复交易未持续两个小时的或当日未恢复交易的,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当日新达成及到期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相关交收相应顺延,当日新达成的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以初始交易清算日为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起始日期。若日间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后持续超过两个小时的,则当日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正常清算交收;

)由于临时停市导致延迟清算交收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统一安排下处理延长占用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资金的事项。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二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通用回购业务逆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至少一种有效的联系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如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手机号码、座机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甲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或未按乙方规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的,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或手机短信、微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或手机短信、微信发出视为通知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三)以交易客户端通知的,以交易客户端通知发出时视为送达;

(四)以快递或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24小时视为通知送达;

(五)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免责条款

二十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二十一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安排,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