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实施期间对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时间:2016-01-04 13:47:46 来源: | | 分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实施期间对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201512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于201611日起正式实施。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现就指数熔断实施期间本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调整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触发不可恢复的指数熔断机制,即指数熔断至15:00且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适用基金范围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需实施指数熔断的基金(含ETF联接基金)。

 

(二)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参与境内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的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和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参与境内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具体参加各基金管理公司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基金。

 

(四)未来本公司旗下如有新增代销的适用指数熔断机制的基金,以基金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三、具体业务规则调整

 

(一)指数熔断触发且当日无法恢复后,对当日交易所提前停止交易时至1500间提交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投等业务申请,将无法按照当日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投等业务申请进行处理。若投资者不对发生不可恢复指数熔断后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委托进行撤单,则当日委托可能会被基金公司判定为失败,从而导致资金冻结,次日无法再次进行交易。

 

(二)对于发生不可恢复指数熔断后的基金定投业务,当期定投可能无法成功。

 

(三)指数熔断触发后,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跨品种、跨市场及跨境套利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保护长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触发熔断但不实施指数熔断而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间不一致的,相关基金的开放时间调整遵循孰早原则,即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间调整相关基金的开放时间。

 

四、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未来指数熔断机制规则的变化情况以及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指数熔断机制适用的旗下基金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业务规则安排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1、登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拨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客服电话: 95525

 

3、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

 

(四)指数熔断实施期间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规则调整解释权属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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