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上证发〔2018〕90号2018-11-02)

时间:2018-11-23 18:26:10 来源: |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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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和做市商资格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七)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八)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会员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进行技术系统测试、现场检查等核查。会员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于核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给予通过核查的申请机构做市商资格。

本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通过核查的会员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本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会员中选取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条     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应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申请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本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做市商未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

(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

(四)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五)过去1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

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使用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单量;

(三)报价参与率;

(四)其他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义务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义务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十八条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协议的约定,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但明显偏离做市业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做市义务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进行淘汰。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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