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5月17日起施行)

时间:2021-05-10 09:06:49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分享: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通知

深证上〔2021473

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于市场参与者了解和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安排,熟悉协议回购交易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指南》自202151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57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bond/t20210507_585802.html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参与者了解和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安排,熟悉协议回购交易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自2021517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本所开展的协议回购业务。协议回购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实施等环节。其中,业务开展前准备包括投资者适当性报备、签署主协议、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等;业务实施包括协议回购的交易流程和结算流程等。协议回购业务相关的结算业务操作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此外,本指南还包含了其他特殊安排、信息披露等内容。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

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

参与协议回购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专业投资者名单。

固收专区可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zse.cn)“首页-业务专区-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网上业务平台(http://business.szse.cn)“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进行登录。投资者适当性报备使用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数字证书(B类数字证书)。

二、签署主协议

(一)主协议签署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自2021517日起生效。参与者在参与协议回购之前,应签署《主协议(2021版)》。《主协议(2021版)》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2021版)》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士进行签署;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非法人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主协议(2021版)》。《主协议(2021版)》为标准化协议文本,参与者不得自行对《主协议(2021版)》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协议备案方式

《主协议(2021版)》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

1.备案材料

《主协议(2021版)》签署方为本所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的,本所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扫描件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协议原件由签署人留存。

《主协议(2021版)》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主协议(2021版)》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无需报送本所,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名单,以全量形式覆盖原文件上传。

2. 备案材料提交方式

备案文件以及主协议签署方名单均通过本所固收专区提交。固收专区可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zse.cn)“首页-业务专区-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网上业务平台(http://business.szse.cn)“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进行登录。登录固收专区办理协议回购主协议备案业务时,应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M类数字证书)。

已申请取得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的,可直接使用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登录固收专区进行主协议备案。未申请取得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的,可登录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网站(http://ca.szse.cn/)下载《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深交所单位用户专用)》,并在表中6

 申请证书类型勾选会员业务专区以完成申请。

(三)主协议签署方名单披露

本所汇总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后,将符合形式要求的名单通过本所官网固定收益信息平台(http://bond.szse.cn信息披露/业务信息/协议回购主协议(2021版)签署方列表栏目予以公布。投资者参与本所协议回购业务前,可通过该栏目查询对手方主协议签署情况。当日完成备案的,投资者可于下一个交易日查看更新的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四)签署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并自行留存。

三、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

投资者在本所开展协议回购业务前,需进行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报备主体为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经纪类交易主体由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报备。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账户信息报备(20213月修订)》(下载链接:http://docs.static.szse.cn/www/lawrules/service/bond/W020210323593274147945.pdf)规定,至少在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固收专区完成相应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报备后次一交易日生效。

四、交易终端权限设置(仅适用于通过交易终端申报的协议回购业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的,在完成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后,还需通过交易终端下的固收平台管理菜单完成相关交易权限设置,权限设置后即时生效。交易终端债券交易账户权限设置的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终端用户手册》,该手册可通过交易终端界面右上角帮助菜单进行查看。

第二章交易安排

一、交易时间

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30

二、质押券范围

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其中,限售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可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限售期内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拟质押券现券交易当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为质押券的协议回购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和到期续做申报。

三、交易申报

协议回购交易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到期续做申报、购回交易申报四类,其中购回交易申报包含到期购回申报和提前购回申报。

上述交易申报均由正回购方发起,除到期购回申报外均需逆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确认或拒绝前,正回购方可以撤单;到期购回申报无需逆回购方确认,正回购方提交申报后不可撤单。

(一)初始交易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正回购方将所持债券质押,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申报。初始交易申报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申报要素具体包括本方交易商、本方交易主体、本方经纪客户名称(本方为机构经纪类交易主体时必须填写)、本方证券账户号码、本方交易员、本方申报交易单元代码、对方交易商、对方交易主体、对方交易员、交易方向、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质押券股份性质、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

其中:(1)交易商指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方式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交易主体指交易商下实际参与债券交易的投资者,包括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等;(2)质押券数量即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发行面额,单位为元,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的,质押券数量单位为份;(3)股份性质包含无限售流通份额、首发后限售份额两类,仅当质押券为基础设施基金时可选,其余必须为无限售流通份额;(4)成交金额即初始交易时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实际面额,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基础设施基金质押份数与基础设施基金前收盘价或面值(取较大值)的乘积;(5)回购期限可由回购双方自行商定,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正回购方进行申报时,还可根据回购双方实际需求,在备注中填写约定号、联系方式、对方经纪客户名称等内容。备注中的信息仅供交易申报和确认时参考,将不会展示为在途回购合约的要素。

初始交易申报只能申报一只质押券,且需在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之内。基础设施基金用于协议回购质押,如涉及两种股份性质,需按照不同股份性质逐笔申报。

投资者使用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初始交易申报的,交易终端将根据投资者填写的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结合本所交易日历自动计算参考到期结算日、参考实际占款天数、参考利息和参考购回交易金额,供投资者交易时参考。交易日历尚未确定时,如回购到期日为周一至周五,交易终端中参考到期结算日将取值为回购到期日;如回购到期日为周六或周日, 参考到期结算日将取值为回购到期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待双方购回时,交易系统将根据最终确定的交易日历调整到期结算日,并相应计算实际占款天数、利息及购回交易金额。

(二)质押券变更申报

质押券变更申报,是指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回购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质押券进行变更的交易申报。回购双方在确保担保品价值足额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可通过质押券变更申报进行以券换券、只换入券(补券)、只换出券或者只换出现金(即债券质押期间债券付息、分期偿还等所产生的现金)。质押券变更申报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

质押券变更指令申报要素应当包括换出、换入的质押券证券代码、股份性质及对应数量等要素;若只换出现金,则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换出现金金额等要素。每次质押券变更申报只能替换一只债券,换入质押券需在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之内,且其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换入质押券可不同于原质押券,进行质押券变更后的协议回购在途合约支持同时有多只质押券。

(三)到期续做申报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购回义务,同时使用到期购回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与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约定在到期购回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原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到期续做需在原协议回购的到期结算日当日通过指令申报方式进行。到期续做交收成功后,原合约到期购回并了结,正回购方与新逆回购方按续做指令要素形成新的合约。

续做不变更对手方的,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续做变更对手方的,由正回购方提交申报,原逆回购方不需确认,新逆回购方进行确认即可。

到期续做申报指令具体包括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要素,更换对手方续做还需填写变更后的对方交易商和对方交易主体。其中,成交金额即续做时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成交金额无需与原合约一致,可以高于或低于原合约成交金额,但不得超过所有质押券实际面额总和,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基础设施基金质押份数与基础设施基金前收盘价或面值(取较大值)的乘积;续做回购期限从续做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使用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到期续做申报的,交易终端将根据投资者填写的续做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结合本所交易日历自动计算参考到期结算日、参考实际占款天数、参考利息和参考购回交易金额,供投资者交易时参考,计算逻辑与初始交易一致。

(四)购回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正回购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和提前购回申报两类指令。购回交易仅支持全部购回,“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到期购回申报指令由正回购方在回购到期结算日发起,因到期购回申报严格执行初始交易或续做交易申报要素,到期购回申报指令无需逆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可查看正回购方是否已成功申报到期购回。

提前购回申报指令可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发起,双方可重新就回购利率进行协商从而确定购回交易金额,该指令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方可成交。提前购回申报指令具体包括回购利率等要素。

四、结算效率与用券效率

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结算将统一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模式(即RTGS),日间未完成交收的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具体安排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当日买入的债券,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当日完成交收后可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次日方可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协议回购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相应的质押券可以申报卖出。

五、质押券孳息及相关权利行使安排

协议回购质押券在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除回购双方另有约定外,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回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提交质押券变更申报换出上述现金质押物。

质押券含回售、转股、换股等条款的,债券在质押登记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正回购方如需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的,须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将质押券解除质押后再行使相关权利。

正回购方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三章其他特殊安排

一、自动续做过渡期安排

2021517日协议回购优化上线时处于自动续做状态的存量在途合约,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根据约定继续保持合约存续状态,到期购回时通过解除质押申报了结合约。

二、风险处置安排

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办法》、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投资者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违约情况。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向本所申报解除相应的质押券质押、进行质押券处置过户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回购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对于未能及时消除违约后果的,本所可以通过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公开违约信息等方式提示交易风险。

(一)违约报备

对发生违约的协议回购交易,投资者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件向本所报备违约情况及后续处理安排。本所接收邮箱为szsebond@szse.cn

(二)解除质押

已过到期结算日的协议回购合约,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解除质押申报了结合约。解除质押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资金通过场外往来的,解除质押申报的结算金额要素填零,该申报仅解除该笔交易项下质押券的质押登记。回购双方资金通过场内往来的,正回购方还需根据双方协商情况申报结算金额,中国结算依据本所发送的成交数据办理资金交收,同时解除该笔交易项下质押券的质押登记。

(三)质押券处置过户

协议回购发生违约的,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向本所申请办理协议回购质押券处置过户。申请机构需向本所提交申请表、处置过户协议、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发送的数据办理过户。

基础设施基金作为协议回购质押券的,若违约发生时质押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尚未解除限售,则对于限售部分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需待解除限售后才可办理处置过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协议回购当日交易汇总信息,包括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加权平均利率、加权涨跌幅度、初始交易及续做成交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及续做对应的购回金额等信息,并定期披露未到期余额的统计数据。

部分统计数据按照回购期限分为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131981131982131983131984131985131986131987131988131989,简称分别为RR-001RR-007RR-014RR-021RR-1MRR-3MRR-6MRR-9MRR-12M。其中,RR-001为隔夜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0072-7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0148-14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02115-21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1M22-3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其他品种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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