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合格投资者从事质押回购式交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业务指引、证券业协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 从高到低分别为:C5,C4,C3,C2,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R5,R4,R3,R2,R1。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公司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等级为R4。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属R4风险类业务,适配于C4级和C5级投资者,不适配于C1级(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级、C3级投资者。
对适配的C4级和C5级投资者,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C2级、C3级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了《光大证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对此类投资者还应不定期重点对其进行适当性内容相关的回访。
对C1级(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客户准入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交易所认可的情形除外。融入方不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的黑名单融入方。融入方不得为光大证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需符合公司制定的资质审查标准和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持有上市公司流通或限售股份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 已在公司开立账户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 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四) 不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 不存在被记入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股票质押黑名单的情况;
(六) 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记载不得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七) 客户不得为光大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
(八) 其他公司要求的情形。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上述客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融出资金用途
融出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融出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购;(3)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质押证券质押集中度
质押证券全市场质押比例在项目初始交易完成后不得超过50%。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