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质押标的证券范围: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须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债券仅能用作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不能作为处置交易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质押证券不得为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上市交易A股股票、S、ST、*ST股票及光大证券(601788)。
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我公司根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增信措施等因素拟定具体质押率。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并根据交易所质押率上限同步调整。
初始交易金额:
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融资期限:
项目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包含延期期限)。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质押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