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交易所实行备案制。

发行条件

1、截止2013年7月29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范围为十八省五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福建、新疆、云南、江西、广西、黑龙江、陕西、湖南、海南和辽宁。

2、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3、发行人净资产在10000万元以上,发债后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70%以下。

4、发行人连续2年盈利,过去2年的平均净利润能覆盖债券的1年利息。

5、发行人过去一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必须为正,且能覆盖债券的一年利息。

6、单个发行人发债规模在5000 -30000万元之间,不超过净资产。

7、发行人或有负债(含对外诉讼、累计担保)原则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50%。

8、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要求发债主体用企业自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且要求对债券本息全覆盖

优先选择企业:

1、发行人近2年会计报表已经过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优先。

2、担保人的评级在AA-以上(需经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鹏元资信、上海远东资信、上海新世纪评级。为了降低企业发债成本,具有该类担保的发债主体我们将要求企业进行债项评级)。

3、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符合上述相关资产、利润、现金流等条件。

对隶属于航运、造船、光伏、风电、钢贸行业、普通LED行业、涉房建筑业和钢铁行业(特种钢除外)的企业暂时不予发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