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面注册制创业板及科创板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3-03-10 12:57:47 来源: | | 分享:

尊敬的投资者: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科创板、创业板等业务板块相关制度均发生了一定变化,请您在参与投资前务必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全面了解业务风险特征,审慎参与投资

为严格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帮助投资者准确理解全面注册制后相关业务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我司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创业板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提示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八)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科创板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提示

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科创板企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 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科创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五)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十六)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八)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九)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上述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提示,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全面注册制创业板、科创板等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全面注册制相关业务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相关风险揭示书、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相关业务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我司郑重提示,上述部分条款内容将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日期请投资者关注沪深交易所官网。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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