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决定自2021年2月8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单一持仓证券集中度控制调整如下:
调整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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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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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
集中度上限 |
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
集中度上限 |
[0,160%) |
60% |
[0,180%) |
60% |
[160%,200%) |
80% |
[180%,230%) |
80% |
[200%,+∞) |
100% |
[230%,+∞) |
100% |
调整后规则如下:
1、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的,融资买入或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
2、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含)但低于230%的,融资买入、买入或担保物转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
3、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30%(含)的,融资买入、买入或担保物转入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
我司于2017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控制的公告20170511》自2021年2月8日(含)起废止。
我司创业板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控制仍按我司2020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创业板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信息的公告20200904》执行。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