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

时间:2021-04-16 09:37:11 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分享:

中国结算发字〔202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是指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规定,且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交易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未规定或无法参照适用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对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记录在本公司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中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记录在本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 TA 系统)。

第二章 业务参与

第五条 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业务;所有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业务。

单只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证券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可持场内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网下配售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可持场内证券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八条 场内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信息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信息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本公司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已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的,应使用现有的资金结算账户,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的认购、交易和权益分派等业务,应当使用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结算业务参与人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外份额的认购和权益分派等业务,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十一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 A 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将该产品通过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开展的资金交收业务设置为非担保模式。

第四章 认购

第十三条 投资者持场内证券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认购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场内份额的初始登记。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场内份额的初始登记。

投资者持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认购业务可参照本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 LOF)相关规则办理,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并将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等信息于 L+1 日(文件批次为 L+2 日)或其后的文件批次,通过份额强制调增业务报送至本公司 TA 系统(L 日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 TA 系统中为该基金代码设置的认购结束日,下同),本公司据此完成相应场外份额的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投资者持场内证券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网下配售的,认购业务应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场内份额的初始登记。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场内份额的初始登记。

投资者持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网下配售的,认购业务可参照本公司深证 LOF 认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并将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等信息于 L+1 日(文件批次为 L+2 日)或其后的文件批次,通过份额强制调增业务报送至本公司 TA 系统,本公司据此完成相应场外份额的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 投资者持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深证基础设施基金面向公众发售的,认购业务参照本公司深证 LOF 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产品发行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设置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总部据此进行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外份额的认购业务处理,并将该价格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第十七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认购的费率设置、计算及认购资金处理,参照本公司深证 LOF 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在确认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时,应保证投资者认购最终所得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第五章 交易、要约收购及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本公司对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按照分级结算原则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相关证券交收、资金结算等业务参照本公司深证 LOF 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对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交

易结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当日买入和卖出份额明细轧差后为净卖出的,本公司在非限售份额内统一采用 “先进先出”原则处理,即先卖出过户日期较早的基金份额。

第二十一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涉及的要约收购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的,相关证券交收、资金结算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六章 权益分派

第二十三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由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 TA 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参照本公司深证 LOF 相关业务规则分别办理。

第二十四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将该基金场外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设置为现金分红,并设置不允许投资者变更场外份额分红方式的业务控制。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登记在本公司 TA 系统中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办理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第二十七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单元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单元(或同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其他托管单元),或将托管在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在同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从某一销售网点转移到另一销售网点;或在同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从某一交易账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号)。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托管至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将托管在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托管至某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照本公司深证 LOF 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通知,对场内战略配售份额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操作。限售份额因司法协助执行、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份额过户后仍为限售份额。

限售份额可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处于解除限售期间的份额除外),但不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第三十条 本公司总部根据深交所通知,对场外战略配售份额进行锁定或解除锁定操作。

处于锁定状态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不可办理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份额强制调减等业务。处于锁定状态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因司法协助执行、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份额过户后仍处于锁定状态。

第三十一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内份额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质押登记、司法协助执行等业务,参照本公司证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场外份额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司法协助执行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第三十三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满足终止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深证分公司分别申请办理 TA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登记份额的清盘或退出登记业务。

第八章 结算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场内份额交易纳入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确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第三十五条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前确保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足额完成交收。如在最终交收时点,结算业务参与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业务品种的资金交收,构成资金交收违约(透支)情形的,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违约处置,并有权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深证基础设施基金,适用本指引关于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

深证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 2021 2 5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2091412143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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