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时间:2021-05-10 09:07:55 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分享: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141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债券担保品违约处置机制优化工作,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简化协议回购违约后质押券处置过户相关流程。

修订后的指南(详见附件)自20215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507141614502.pdf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142

各市场参与主体:

做好债券担保品违约处置机制优化工作,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简化三方回购违约后质押券处置过户相关流程。

修订后的指南(详见附件)自20215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507141643605.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15:30,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其中,对于每笔回购交易,逆回购方应付资金=成交金额+经手费,正回购方应收资金=成交金额-经手费,正回购方应质押债券数量为该笔回购交易申报的质押债券总量。

对于每笔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应付资金=逆回购方应收资金=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申报数据中的结算金额,正回购方解除质押债券数量是该笔交易对应的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数量。

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清算完成后,回购交易的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的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续做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须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提交结算指令,即进行勾单指令申报。

纳入RTGS日间实时交收和纳入日终批次交收的勾单时间安排、自动勾单手工勾单的勾单模式设置、勾单操作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对于协议回购续做业务,续做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确认的交收金额是初始交易的到期结算金额和续做交易融入应收资金轧差后的金额。

若续做逆回购方为原逆回购方,则续做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确认的交收金额是初始交易到期结算金额和续做交易融出应付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若续做逆回购方为第三方,则续做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确认的交收金额是续做交易融出应付金额,原逆回购方无需再勾单。

三、质押登记

1、对于每笔回购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数据在正回购方可质押债券均足额且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同时完成以下交收处理:对正回购方相关债券进行质押登记;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逆回购方应付资金;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正回购方应收资金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正回购方债券仍不足额、或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和债券质押登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交所和结算参与人。

2、对于每笔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数据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同时完成以下交收处理:将该笔回购对应的债券全部解除质押;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到期或提前终止申报结算金额;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记增到期或提前终止申报结算金额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的资金交收和解除质押登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交所和结算参与人。

3、对于回购续做,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数据在应付资金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同时涉及续做和回购到期资金应收和应付的,资金是否足额按应付与应收之间的差额进行判断),且正回购方对应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未被司法等国家有权机构冻结的情况下,完成以下交收处理:解除回购到期的质押登记;办理回购续做质押登记;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续做正回购方应收资金、记减回购到期正回购方应付资金;在续做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回购续做逆回购方应付资金;在原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回购到期逆回购方应收资金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相关资金应付方资金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或者已质押债券已被司法冻结的,本公司不办理回购续做和回购到期的资金交收并维持已质押债券的质押状态,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交所和结算参与人。

四、交收与查询

RTGS结算的交收安排、交收结果查询、交收结果数据发送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第二章质押券管理

一、质押券变更

协议回购达成后,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质押券进行变更。本公司将依据双方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的质押券变更申报数据实时逐笔办理质押登记变更,办理质押券变更不需要勾单。本公司对新提交的出质债券进行质押登记成功后再解除原质押券的质押登记。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前,正回购方新出质债券仍不足额的,本公司不办理质押券变更,维持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交所和结算参与人。

二、质押券的权益

债券质押期间,若发生债券付息(不含最后一期)、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的(不含最后一期),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如司法机关对质押债券进行司法冻结的,本公司将根据司法机关要求办理。

债券质押期间,债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

债券质押期间,债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债券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三章其它

一、违约处置

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对违约处理协商一致的,可向上交所申报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拍卖变卖的受让人。

对于申报解除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数据实时逐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申报不需要勾单。

对于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拍卖变卖的受让人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证券过户指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证券的处置过户。

二、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若证券账户涉及未到期或已到期未结算的协议回购交易(包括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将被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 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正回购方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符合《暂行办法》相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备注应注明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附录1),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需加盖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公章);

2.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附录2,需加盖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公章);

3. 其他材料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对该申请人的相应要求(详见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4.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正回购方仅可有一个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且不得将其用于三方回购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设定后6个月内未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或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正回购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注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对于单个投资者同时开立多个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经发现本公司立即依照相关规则予以注销。

第二章 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三方回购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和到期续做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服务,根据上交所确认的交易或申报数据按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根据《暂行办法》选取质押券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负责履行交收责任,并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通过日终数据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15:30,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

对于每笔回购交易,逆回购方应付资金=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应收资金=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对于每笔提前终止和到期购回,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应付资金=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逆回购方应收资金=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申报数据中的结算金额;

对于每笔到期续做,续做回购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原回购成交金额,逆回购方续做应收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续做应付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清算完成后,回购交易的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到期购回、提前终止或回购续做的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须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提交结算指令,即进行勾单指令申报。

纳入RTGS日间实时交收和纳入日终批次交收的勾单时间安排、自动勾单手工勾单的勾单模式设置、勾单操作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对于回购续做,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确认的交收金额是原回购交易到期购回结算金额和续做回购交易应收资金轧差后的金额。

三、质押登记

1. 对于回购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提供的质押券篮子标准及具体构成、折扣率标准、债券估值按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券并办理质押登记:

1)对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券的,本公司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品种。指定的质押券品种中任意一只质押券数量不足的,任意一只债券到期日期早于购回日期的,或指定质押券不在指定篮子里的,该笔交收失败。

2)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品种或者已指定具体质押券的担保品价值不足额,本公司按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从质押券篮子中选取质押券。同一质押券篮子中以一手为最小单位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依次选取到期日晚于回购到期日的质押券,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质押券证券代码由小到大原则依次选取,直至所选质押券担保品价值足额。

质押券足额选取的,本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及资金交收(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逆回购方应付资金;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正回购方应收资金)。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资金不足或债券不足将导致交收失败。

2. 对于每笔回购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应付资金;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记增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逆回购方应收资金)。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的资金交收和解除质押登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交所和结算参与人。

3. 对于到期续做,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的,本公司维持质押券质押登记状态不变并办理资金交收(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正回购方续做应付金额;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逆回购方续做应收金额)。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质押债券到期日期早于购回日期的,已质押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本公司不办理回购续做和回购到期的资金交收并维持已质押债券的质押状态。

三方回购到期,正回购方未进行到期购回申报或到期续做申报的,本公司对该笔回购涉及的质押券维持质押登记状态。

四、交收与查询

RTGS结算的交收安排、交收结果查询、交收结果数据发送请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第三章 担保品管理

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正回购方可向上交所申报将普通证券账户中拟用作担保品的债券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未被质押的债券转出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于每日日终逐笔全额处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债券的转入转出。

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至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债券,下一交易日方可用于三方回购交易。债券数量不足额的,转入失败。

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的债券,当日不再作为三方回购可选取的质押券,债券转出成功的,下一交易日方可卖出或用于其他业务。

二、质押券变更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交易日和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申报质押券变更。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质押券变更申报数据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登记变更。因换入债券数量不足、换入券到期日早于购回日等原因导致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正回购方可通过质押券变更将多余担保品转出,该情形下的质押券变更申报只填写换出债券的品种和数量,不填写换入债券品种和数量信息,本公司仅办理指定换出质押券的解除质押登记。没有换出债券品种和数量信息或换出债券已提前赎回的,本公司对该笔申报数据做失败处理。质押券变更指令申报成功后,相应数量的拟换入债券当日不再参与三方回购质押券选取。换出债券在质押券变更成功后当日可用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出和质押券补券。

三、质押券补充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交易日和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由正回购方申报补充质押券。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质押券补充申报数据于日终逐笔全额办理补充质押登记。补充质押券数量不足的或到期日早于购回日的,质押券补充失败。

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针对每个交易合约的选定质押物,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输的估值和折扣率计算并于日终通过PROP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单只质押券价值。某只债券质押券价值=债券可用数量*该只债券的估值*1-该只债券对应质押券篮子的折扣率)。

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对于委托本公司办理兑付兑息的债券,根据三方回购主协议约定,质权不及于质押券付息、分期偿还或分期摊还的本金和利息(最后一期除外);质押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质押券的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含最后一期利息)一并质押,其担保价值由回购双方自行计算。

债券在质押期间不可回售、转股或换股,出质方可行使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债券质押期间,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办理质押债券冻结、扣划等情形,由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其它

一、违约处置

三方回购发生违约事件,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办理。

违约发生后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理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上交所申报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拍卖变卖的受让人。

对于申报解除质押登记的,中国结算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指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申报不需要勾单。

对于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拍卖变卖的受让人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证券过户指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证券的处置过户。

二、相关业务限制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完成后、解除备案前,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被限制撤销指定交易和注销。

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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