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时间:2021-05-10 09:08:46 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分享: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16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健全深市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响应市场需求,加强风险防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对深市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了优化。为配合此次优化项目的上线,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4月修订稿)》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为便利市场主体业务操作,提升协议回购业务资金使用效率,将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的结算统一为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第一章结算

2.为丰富业务功能,新增可变更对手方续做、变更质押券等业务操作。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第一章结算第二章质押债券管理2.2质押券变更

3.为完善违约处置流程,新增解除质押及优化处置过户等业务操作。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第一章结算第二章质押债券管理2.4  质押债券处置

4.扩大可质押券范围,纳入深市可转债、可交换债及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品种。以上品种参与协议回购业务参照本指南执行。

新版《指南》自2021517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57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507091904155.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215月修订版)

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 结算

1.1 结算基本原则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业务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及解除质押等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依业务规则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

协议回购的解除质押等交易指令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1.2 清算

1. 对于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在交易达成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进行实时逐笔全额清算,清算数据将实时发送给交易方对应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终端实时查询清算结果。

2.对于解除质押等交易指令,在交易达成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进行逐笔全额清算,T日日间多批次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办理资金结算时参考;T日日终发送包含全部业务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的最终依据。

3.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逆回购方应付资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应收资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应质押债券数量为该笔回购交易申报的质押债券总量。

对于每笔提前购回或到期购回,正回购方应付资金=提前/到期购回交易金额+相关费用,逆回购方应收资金=提前/到期购回交易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解除质押债券数量是对应合约中所有已质押登记的债券数量。

对于每笔到期续做,不变更对手方的,正回购方应付资金=购回交易金额-续做成交金额+相关费用,逆回购方应收资金=购回交易金额-续做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变更对手方的,正回购方应付资金=购回交易金额-续做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原逆回购方应收资金=购回交易金额-相关费用,新逆回购方应付资金=续做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应质押债券数量续做前后保持不变。

对于每笔解除质押,正回购方应付资金=解除质押交易金额+相关费用,逆回购方应收资金=解除质押交易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解除质押债券数量是对应合约中所有已质押登记的债券数量。解除质押交易金额可以为零。

1.3 交收

1.3.1 RTGS交收

1. 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实时逐笔清算数据后,可通过D-COM终端进行勾单确认交收。经勾单确认后,该笔交易将立即进入交收环节,本公司逐笔检查相关资金和债券是否足额后办理交收。对于到期续做,则还须满足正回购方对应质押债券未被有权机关冻结。

2. 对于变更对手方的到期续做,如存在两个付款方,则须由两个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均完成勾单确认后才进入交收环节。

3.资金交收以在相关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的方式完成。证券的交收以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上完成对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质押登记)的方式完成。

4. 日间未完成勾单确认或未完成交收的,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1.3.2 T+0日终逐笔非担保交收

T日最终交收时点1600,本公司对解除质押业务及采用RTGS交收未成功的交易,按成交顺序逐笔检查相关资金和债券是否足额后办理交收。

对于每笔解除质押,本公司在相关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完成资金划转,并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上完成债券的解除质押登记。

RTGS及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相关业务流程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详见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

第二章 质押债券管理

2.1 质押登记

1.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交易双方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及到期申报数据中的逆回购方(质权人)证券账户信息、正回购方(出质人)证券账户信息、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2. 合约到期日,若正回购方仍未能成功完成到期购回或到期续做的,本公司对该笔回购涉及的质押券维持质押登记状态。

2.2 质押债券变更

协议回购达成后,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质押债券进行变更,也可换出质押登记期间通过本公司派发的质押债券的付息、兑付和赎回等资金。本公司依据深交所发送的质押债券变更指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登记变更。如正回购方申报变更的债券或换出资金不足额的,本公司不办理质押债券变更,维持原质押债券的质押状态。

2.3 质押债券的权益

待购回期间,通过本公司派发的质押债券的付息、兑付和赎回等所得资金处于质押状态。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本公司将以上资金解除质押并返还至正回购方相应的结算参与人账户。待购回期间质押债券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办理。

债券质押期间,正回购方欲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应当先解除对应债券的质押状态。

债券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2.4 质押债券处臵

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对违约处理协商一致的,可向深交所申请解除质押或质押债券处臵过户。

对于解除质押业务,详见第一章 结算中相关内容。

对于处臵过户业务,本公司依据深交所发送的债券过户指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债券的处臵过户。

第三章 附则

本指南自20215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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