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了解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退市整理期(以下简称“退市整理可转债”)的业务,我司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适当性准入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开通退市整理可转债权限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 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的,可豁免上述要求。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开通退市整理可转债权限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
二、退市整理可转债业务风险等级
退市整理可转债业务风险等级为R4,仅允许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开通权限。
三、投资者权限开通
(一)非现场办理:金阳光APP
18周岁(含)以上且80周岁(不含)以下、符合适当性准入条件且满足风险承受能力匹配规则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金阳光APP-“退市整理可转债权限”菜单申请开通。
(二)临柜办理:营业部现场
符合适当性准入条件且满足风险承受能力匹配规则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可前往营业部现场办理。
以上权限开通途径自2023年7月7日起开放。
四、特别提示
(一)“退市整理可转债”权限目前仅适用于投资者参与深市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沪市暂不适用。
(二)不符合适当性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可卖出所持有的退市整理可转债,无需开通相关权限。
(三)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可转债的,除应当开通退市整理可转债权限外,还需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四)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股,但转股后仅可以卖出该等股票,不得买入。
(五)投资者在开通“退市整理可转债”权限时,需签署《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风险揭示书》,了解和掌握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相关规定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请投资者务必在参与交易前,充分评估自身状况,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认知悉并自愿遵守退市整理可转债所特有的业务规则,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相关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请您予以高度关注,审慎投资。
特此通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5日
附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风险揭示书(2023年6月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