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知识

时间:2015-11-04 13:56:46 来源: | | 分享:

1.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推出的背景是什么?

20103月,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积累的经验,从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创新的客观需要出发,于201111月将该项试点转为常规业务,并扩大了标的证券范围。同时,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于20128月分别发布了转融通业务相关规则,推出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更多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知识,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http://edu.sse.com.cn进行了解)

 

2.上交所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2011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30条,上交所负责起草制定证券金融公司通过上交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证券的业务规则。2012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对出借人和借入人、交易权限管理、标的证券与期限、费率、申报、成交、归还、权益补偿、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还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等内容。

 

3.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上交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如何才能成为借入人?如何才能成为出借人?

根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1)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2)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5.证券出借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如何确定?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由证券金融公司在此范围内确定并公布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范围、期限和费率。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6.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券费率如何确定?

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券费率确定方式可以是定价、议价和竞价方式。试点期间实行定价交易。每一交易日开市前,证券金融公司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日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7.关于证券出借交易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上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上交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

 

8. 关于权益处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关于转融通业务权益处理的其他规定请查阅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9. 关于证券归还和权益补偿有哪些安排?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出借人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同时规定借入人未能按期或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在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情况下,借入人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协商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清偿方案报送上交所;协商不一致的或者借入人未按清偿方案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根据《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1)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2)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3)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

同时,《实施办法(试行)》还明确了权益补偿日的确定原则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0.证券出借交易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每个交易日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上交所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的即时行情。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上交所通过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信息。

出借人或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此外,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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