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业务风险揭示

时间:2019-01-05 13:06:08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苏欣 | | 分享:

(一)证券借贷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本公司的借款及利息还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您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索债务。

(二)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盈亏被放大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放大的比例与保证金比例和折算率有关系,即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越高,您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的损失也越大。因此,您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四)融券的特有风险

证券上涨越多,融券负债余额越大。理论上证券可无限上涨,因而融券负债可无限扩大。并且,若融券卖出的证券停牌,因无法买入证券,您将无法及时归还融券负债,此时,若停牌证券的估值大幅上涨,您可能蒙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五)本公司资质风险

您在本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监管指导及逆周期调节风险

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当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及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的最大占比、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发生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合约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被提前或延迟强制平仓等形式处置的风险,因上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果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实时调整的,您的融资(券)交易可能受到限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七)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1、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本公司重估停牌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您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您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或减仓或虽提交了担保物,但因担保物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2、如果您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3、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您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4、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您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5%以上(含本数)上市流通股票,或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并未能按本公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

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融资融券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5、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被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6、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违反监管要求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7、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等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8、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您将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您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9、您在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八)被要求提前了结负债的风险

1、当您的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大幅上涨、市场或媒体中存在负面报道或质疑、财务报告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问题、未完成业绩承诺或发生商誉减值、对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应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重组可能、存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调查、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风险、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评级下降、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品发行、债转股、缩股、被实施特别处理、要约收购或公司分立等事件等;

2、您的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所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评级下降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事项的;

3、您公司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等情形;或甲方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财务、您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信用条件明显恶化等情形;

4、您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被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财务或信用条件明显恶化;

5、您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何一笔债务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

6、您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擅自作出不减持承诺或出现外部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中不得减持情形的;

7、您未及时支付利息且经催缴仍未在限定期限内足额支付的;

8、您违反融资融券合同项下其作出的任一声明与保证或其做出的承诺事项的;

9、因本公司净资本下降等因素导致乙方风控制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或出现其他本公司认为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调整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形成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自身风险控制需求,调整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因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十)无法展期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有展期需求,但您的年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担保物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账户内证券品种、证券集中度和风险状况)、维持担保比例、已展期次数、利息偿付情况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因利率调整成本增加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资金成本、券源筹措成本、市场风险状况、供需情况等因素,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十二)浮动授信方面的风险

如果您是浮动授信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您的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状况、浮动授信系数、客户类别系数等发生变化,将会引起您浮动授信额度的变化,由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十三)资信降低及授信额度被降低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本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平仓等指标,由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十四)通知与送达方面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不良信用记录风险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期间若发生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六)未能妥善保管资料形成的风险

您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不慎遗失、被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七)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1、您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您带来损失。

2、您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您带来损失。同时,如您不符合或在业务存续期间不再符合外部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对此项业务设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则存在被限制或取消开展此项业务资格的风险。由此带来的损失可能需您自行承担。

3、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4、您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5、本公司对您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您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6、您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7、您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8、您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您在融券交易期间,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10、如果您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1、如果您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有被限制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12、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若违法违规使用账户、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异常交易行为、证券账户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本公司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对证券账户限制交易、暂停交易,拒绝您证券交易委托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您将面临可能因此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八)董监高相关风险

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您是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情况;您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您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还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的一致行动人。您任职情况、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您任职期间或持股期间不得使用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十九)不得再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如果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存在恶意扰乱金融环境或证券市场秩序,或因为您的交易行为导致我司受到监管部门关注或处罚、恶意投诉或恶意滋生纠纷,出现违约行为等信用污点的,将有可能面临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且不能再次参与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未按约偿还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如果您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将有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二十一)被追索债务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您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您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本公司有可能禁止您从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中转出资产。

(二十二)法律法规修订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有可能给您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

(二十三)不可抗力风险

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本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公司可免除相应责任。您将可能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十四)高龄客户风险

您年满70周岁后,应按本公司要求及时签署《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

在评估您的年龄因素和《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签署情况后,我司有权决定不再受理您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

您年满80周岁后,本公司有权采取不再受理您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将您的授信额度调为零等措施,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业务风险揭示附件3: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业务风险揭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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