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衍转账协议
鉴于乙方和银行签署的《银衍转账业务合作协议》,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光大证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通过其登记的甲方实名的银行结算账户与期权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二)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二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权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乙方已经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有关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享有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第三条 乙方与银行已签订银衍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甲方提供银衍转账服务。股票期权交易数据以乙方结算数据为准,资金转账数据以银行结算数据为准,甲方对此均予以认可。银衍转账业务中,乙方及银行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乙方对银行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与银行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甲方在使用银衍转账服务前,须向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开通银衍转账业务。
第五条 甲方使用银衍转账业务时应遵守乙方银衍转账相关控制条件,乙方银衍转账控制条件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六条 甲方使用银衍转账业务时,需自行输入银行结算账户密码和期权资金账户密码,凡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银衍转账,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密码,及时核对账户资金金额,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期权资金账户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衍生品合约账户、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条 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或证件号码的,应前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开户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相关信息变更成功后,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期权资金账户相关信息变更,在未成功变更期权资金账户信息前,甲方不能办理转账业务。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关系的,应先行解除银衍转账业务。
第十条 因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甲方资金划转指令未能正确执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乙方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无法辨认;
(二)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内余额不足;
(三)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四)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已被挂失、销户;
(五) 甲方未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六)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以及因乙方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系统稳定性等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
(七) 甲方挂失其银行结算账户或期权资金账户前,资金已被他人冒领;
(八) 因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或交易所、登记公司限制会员出入金等,乙方暂停或停止银衍转账功能。
第十一条 甲方发现其期权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异常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如果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账号内非正常多出的资金部分。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及时偿付,否则乙方拥有对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持仓合约和股票期权资金账户内资金进行限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一)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业务流程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存在未履行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遇到以下情形:
(一) 乙方因自身系统管理需要升级银衍转账交易系统或增加转账服务渠道;
(二) 因银行端系统变更、需要修订或增补;
(三) 监管部门、交易所等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增补;
(四) 因市场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权对银衍转账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修订或增补,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条款办理,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订或增补的内容以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为准,乙方将会在修订条款生效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自公告后第四个交易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如乙方与银行之间的银衍转账协议终止,或甲方与相应银行之间的银衍转账协议终止,本协议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并有效开通银衍转账服务起生效。
第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八条 甲方已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准确理解其含义,并承诺履行本协议下相关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经办人:
附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编码
银行 |
公司编码 |
工商银行 |
10209000 |
交通银行 |
10200000 |
浦发银行 |
10208888 |
农业银行 |
10200000 |
中国银行 |
88887777 |
招商银行 |
810011 |
兴业银行 |
10208888 |
建设银行 |
355404 |
中信银行 |
321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