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行权部分节选(已废止)

时间:2018-02-22 11:53:24 来源: | | 分享:

第五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期权合约到期前三个交易日内妥善处理持仓的逐日提醒通知,或者甲方期权持仓行权、被指派、备资备券的通知,或者甲方行权证券交收违约、行权资金交收违约通知,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一)期权合约到期前三个交易日内的逐日提醒通知:

R乙方官网公告;

Q营业场所公告;

Q电话通知;

R短信通知;

R电子邮件通知;

R期权交易客户端;

Q其他方式:        

(二)期权持仓行权、被指派、备资备券信息通知:

Q乙方官网公告;

Q营业场所公告;

Q电话通知;

Q短信通知;

Q电子邮件通知;

R期权交易客户端;

Q其他方式:      

(三)行权交收违约通知:

Q乙方官网公告;

Q营业场所公告;

R电话通知;

R短信通知;

R电子邮件通知;

R期权交易客户端;

Q其他方式:        

第五十五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五十六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申报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申报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或其可申报行权数量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第五十八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五十九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六十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

第六十一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行权日下一交易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四)乙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乙方依据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

第六十二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合约标的不足,且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十二条的约定及时补足并锁定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三条   甲方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依据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以自有资金先行向中国结算履行交收义务,并自甲方交收违约之日起,按天(自然日)向甲方收取应付资金不足部分(0.1%的违约金,同时按照甲方证券资金账户利率逐日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乙方有权对前款约定的违约金收取比例及垫付资金利息进行调整,并通过官网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六十四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未在期权合约行权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资金本息的,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卖出所得资金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有剩余的在卖出证券后的下一交易日日终结算时归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因市场原因导致乙方证券处置账户内证券卖出无法成交的,乙方将在后续交易日继续执行卖出,直至全部成交,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参照前款处置。

上述转处置操作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行权交收风险通知为准,转处置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品种、数量,如处置证券的价格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甲方同意并知晓乙方以最有利于当时市场条件下第一时间成交为处置证券的基本原则。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收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协议行权业务,甲方在此声明:

□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

□不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

第六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行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协议行权委托书》),约定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协议行权委托书》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协议行权委托书》内容为准。

第七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的,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一)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范围:交易所批准上市交易的所有标的对应的实值合约;

(二)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具体触发条件:甲方持有乙方代为协议行权范围内的期权合约,且期权合约实值额大于甲方行权手续费及过户费等其他费用;

(三)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数量或其确定方式:

1、确定甲方持有的同一合约买卖持仓对冲后,剩余权利仓持仓数量在扣除甲方自行行权申报数量后为正的;

2、在上款权利仓持仓数量范围内,按照如下条件提交协议行权申报:

认购期权收益率=(标的证券E日收盘价-行权价-行权手续费-过户费-其他费用)/行权价×100%,收益率大于X%则提交行权;

认沽期权收益率=(行权价-标的证券E日收盘价-行权手续费-过户费-其他费用)/标的证券E日收盘价×100%,收益率大于X%则提交行权;

3、本合同项下E日指期权合约行权日。

收益率X%在《协议行权委托书》中另行约定。

4、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后通知甲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要求:乙方于E15001530,通过乙方系统代为发出协议行权申报;E日日终结算后,协议行权申报成功的,通知发送至甲方期权交易客户端或本合同记载的指定邮箱,由甲方自行查询,如协议行权申报未成功的,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

第七十一条   甲方可申请变更或取消《协议行权委托书》所约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到乙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于乙方受理申请并批准后的五个工作日生效。

乙方每月E日前五个交易日至E日日终结算期间不受理甲方提出的变更或取消《协议行权委托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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